发布时间:2022-06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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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验先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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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
例
一
安装,未经过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使用。
1993年成立的某家具制造公司。1997年,该公司不再生产胶合板,转为经营家具制造。2020年9月,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环保检查。经检查发现,公司的生产车间虽安装了污染防治设施,但在没有经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已投入使用,属于“未验先投”。
环保部门认定该公司的“未验先投”行为违反了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,对公司作出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。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,申请行政复议,复议机关经审查作出了维持上述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。
案
例
二
企业自成立以来,一直未履行建设项目环评手续。
某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“三同时”验收。2020年6月,生态环境部门对公司“未验先投”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,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,责令1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。
2021年3月30日,生态环境部门对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仍未改正。同年4月14日,生态环境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,并于4月29日举行公开听证。2021年5月12日,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,对公司作出罚款110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案
例
三
年产10万吨防水材料生产建设项目,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尚未通过验收。
2020年8月12日,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一家建材企业现场检查,该企业正在生产,建有防水卷材生产线2条、乳化沥青罐2台、改性沥青罐6台,配置2套废气处理设施。经查,该企业“年产10万吨防水材料生产建设项目”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尚未通过验收。
沈某为环保方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负责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6万元、对沈某罚款5万元的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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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引用:黄环环保集团、生态环境执行事务、vocs前沿
整理编辑:宁波爱嘉环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