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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2-05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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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
策
背
景
为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,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失信惩戒机制,依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,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履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义务。
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《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通知。
01
事关企业
《宁波市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》共设17条,更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,完善对环境服务机构的严重失信名单管理,明确惩戒措施。
主
要
内
容
1
明确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列入情形和列入程序
2
明确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移出条件和移出程序
3
明确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惩戒措施
02
列入情形
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列入情形:
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
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的
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,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(或者经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),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:
a.通过暗管、渗井、渗坑、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,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
b.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
c.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监测、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,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
4
法律、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
03
惩戒措施
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惩戒措施:
列入特殊监管对象,加大“双随机”抽查监管频次
移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
严格审查各类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
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和行业禁入(退出)措施
5
暂停或不予安排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或其他补助资金
6
限制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
7
撤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
8
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
04
移出条件
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至认定1年后,被列入单位认为其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到位,环境和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,可以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移交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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